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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---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规定,由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---其限期改正,---收费,拒不改正的,---机构,将---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,并向社会公示,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;情节---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给予行政---,并向社会公示。

  第二十三条 ---机构及其负责人、主管---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xu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zheng府财政bu门给予---,记入会计领域wei法失信记录,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,建邺---,并向社会公告。




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---资格,应当向审批---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:(一)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;(二)从业人员shen份证明、会计从业资格---,主管---业务的负责人具备---以上zhuan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;(三)主管---业务的负责人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---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;(四)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;(五)---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;(六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。第六条 审批---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审批---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

---管理办法

第十九条 ---机构采取欺---、hui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---资格的,由审批---撤销其资格,并对---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---,记入会计领域wei法失信记录,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,并向社会公告。

  第--- ---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,审批---发现后,---找,应当---其在60日内---;---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,由审批---撤销其---资格。

  第二十一条 ---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审批---应当办理注销手续,收回---许可---并予以公告:

  (一)---机构---终止的;

  (二)---资格被---撤销或撤回的;

  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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