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此,结合物权法、合同法、公司fa的规定,按逻辑思维顺序,得出以下分析结论:1、---转让合同生效,尚未发生---变动。即---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---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---转让合同的生效,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。合同生效,仅是---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。在以合同方式转让---的场合,合同的成立、生效与---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,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。
4、“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”,这是对抗要件。接着上述分析,代办---变更,背书是否是---转让行为的终结,是否导致无瑕疵的转让效力的产生?或者说背书后进行---登记对---转让是不是可有可无了?这些都是同一个问题。显然,上述---变动的生效,一个不可忽视的弱点是,---变更流程,他的内部性。虽然我们也承认,从纯理论的层面看,它是公信力的,但这与实践是完全不吻合的,没有实际意义。因为背书仅仅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,它自始至终具有封闭性和---性。
结论是,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---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zui后要件,否则,其效力是相对的,---变更,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。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,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但仍需强调,---变更办理,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---转让公信力的---条件,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。---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。5、对股份有限公司---转让而言,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---变动公信力产生的---条件,因为法无明文规定,不能苛求。原因有二,其一,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,而非设权性登记。第二,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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