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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---事务所以外的---机构,---费用,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z府财zheng部门(以下简称审批---)批准,并---由财zheng部统一印制的---许可---。具体审批---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---z府财zheng部门确定。第四条 设立---机构,除法律、行zheng法规另有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---的专职从业人员;(二)主管---业务的负责人具有---以上zhuan业技术职务资格;(三)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(四)有健全的---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。






---管理办法(二)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---,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审批---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
  (三)作出批准决定的,---公司,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---许可---,并向社会公示。审批---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,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---撤销审批并给予---。

  (四)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,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。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---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su讼的权利。






管理办法

文号------cai政部令第27号<---管理办法>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3月1日起起施行。--- 金人庆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一至十条内容正文di一条 为了加强---机构的管理,规范---业务,促进---行业的健康发展,浦口---,根据<------会计法>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设立---机构,以及委托人委托---机构办理---业务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---机构是指从事---业务的中介机构。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---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。本办法所称---是指---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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