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维持---的无形性存在,---必须把自己的权利状态昭示于天下,其权利变动概莫能外。仅凭私人之间的背书是难解众惑的,新股东也难以参与公司经营---行使权利。看来,背书还是不能使得---变动后受让人的---被---,遑论无可置疑的,代办---变更找,百毒不侵的公信力。必须采取某种方式取信于众,那就是公示。否则,就是不完全的带有瑕疵的权利变动,对交易便捷和安全产生---。公司fa没有忘记这一点,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---变动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的另一个---条件。
故此,结合物权法、合同法、公司fa的规定,按逻辑思维顺序,企业---变更,得出以下分析结论:1、---转让合同生效,尚未发生---变动。即---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---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---转让合同的生效,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。合同生效,仅是---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。在以合同方式转让---的场合,---变更办理,合同的成立、生效与---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,---变更,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。
比如现实中,当事人先订立转让协议,然后又依公司fa的规定背书交付了记名gu票,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,那么此时这一内部法律关系的确立能否导致股东身份的转移呢?刚才我们已经回答,此时---转移已在当事人之间生效,并在知晓这一事实的第三人那里产生公示效果。但这只是相对的,而不是绝dui的。因为,对一个---的公示而言,仅仅以gu票本身体现出来的这种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不够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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