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---转让协议的签订和“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、行z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”不是一回事,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合同,而未依公司fa规定背书,双方仅仅成立了---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,这一关系使得双方负担起变动某一法律关系的义务,但尚未使其变为现实。从法学理论上讲,这时的权利变动关系已经设定,但尚未开始---。(民fa学负担行为与---行为理论),所以没有---行为,怎么可能发生---的变动。这种情况下,当事人仅仅是一种---变动的期待利益。
故此,减资变更费用,结合物权法、合同法、公司fa的规定,按逻辑思维顺序,减资变更代办,得出以下分析结论:1、---转让合同生效,尚未发生---变动。即---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---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---转让合同的生效,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。合同生效,减资变更,仅是---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。在以合同方式转让---的场合,合同的成立、生效与---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,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。
“应收资本”或“应收股本”和“未收资本”或“未收股本”在资产负债表上相应栏目内单列反映,以反映股东出资---情况。二、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---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<公司fa>第三十一条规定,公司减资变更,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,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---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,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;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。第九十四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也作了类似规定。发现这种情况时,对于出资差额部分,账务处理为:借:存货或固定资产(红字);---:实收资本或股本(红字)。同时,借:应收资本或应收股本— — ×xx股东;---: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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